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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这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正在征求意见!速扩!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2/03/30 19:43: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微观鹰潭 25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今天,路边哥看到信江南路延伸项目发布的一个公告,赶紧拍了下来,供相关拆迁户提交意见。
由于文字实在太多,5000多字,路边哥只好通过腾讯提字方式把5000多字抓出来,难免出现错误,如果没有错误的,可以按本号内容讨论,如果出现错误了,请以官方正式张贴出来的公告为准。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月湖区信江南路延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和《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国有十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鹰府发[2013]35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177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房屋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鹰潭东站;南至新320国道;西至鹰东公寓;北至信江南大道、军民路分岔路口(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人: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鹰潭市月湖区梅园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实施单位:月湖区信江南路延伸工程项目部
五、签约的期限、地点:具体签约期限、地点另行公示。
六、征收时间: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
七、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市场评估,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房屋补偿金额。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鹰潭市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八、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安置,由被征收人选择。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同类地段新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每产权户被征收的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在本市只有此住房的住房困难户,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不轮候)。
2、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安置为就近安置,安置点为月湖区肉联厂安置点,安置房为现房(房型及建筑面积确定后予以公示)。
每产权户被征收住宅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就近面积选择安置房,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多层房屋安置到多层房屋(建筑总层数七层以下,含七层)“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多层房屋安置到小高层电梯房(建筑总层数十三层以下,含十三层)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征一还一,不找养价",另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赠送10平方米建筑面积,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赠送建筑面积;多层房屋安置到高层电梯房(建筑总层数十三层以上)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亦一还- 不找差价" ,另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赠送15平方米建筑面积,对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5%赠送建筑面积。再超出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购买。
被征收房屋面积、赠送面积总和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放弃产权调换的,可以给予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价。
(2)每产权户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且在本市只有此住房的住房困难户,安置时按50平方米计算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并享受同等的安置优惠政策。
3、房改住宅房
当年未交清房改房价款的以及实测后房屋面积多出原产权证面积部分(不含无证搭建部分),经原房改房产权单位审定后,由被征收人按当年房改房价和当年至今的年定期存款利息补交房款后,视为正房面积补偿安置。
(二)营业房、一般非住宅、住宅改为非住宅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和性质为准。

1 营业房
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现状和土地性质进行市场评估,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2、一般非住宅
一般非住宅是指办公、教学、生产、加工、酒店、旅社、服务、仓储等建筑物
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现状和土地性质进行市场评估,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3、住宅改为非住宅
被征收人利用底层临城区主次干道住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为非住宅,在2003年10月1日(《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日)前连续经营至今月被征收时仍在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征收时按非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在征收决定公告前连续两年经营且被征收时仍在经营,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被征收时按住宅房进行补偿安置,底层实际经营部分房屋经确权定性后另给予住宅房市场评估价20%的补偿,并给予停业停产损失补偿。
(三)未经登记房屋及附属建筑的认定与补借
未经房属登记部门登记的私人房屋,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实际状况和办理批建手续的情况确权定性,并按确权定性的结果区分情况进行评估,予以相应的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产权证已登记的附属建筑(柴火间、车库等)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四)选房办法
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示。
九、临时安置及其他补助
(一)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被征收的住宅,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地段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月计算,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过渡费不足1000元/月的按1000元/月发放。
(二)住宅搬迁补助;每产权户一次搬家补助800元(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一次搬家补助,期房产权调换安置的给二次搬家补助)。空调移机补助:柜式空调补助300元/台,壁挂、窗式空调补助200元/台。太阳能移机补助1200元/台,家用电热水器100元/台,有线电视移点一个终补助680元,电话移机补助128元/部,网络移点一个终端补助128元(补助金额以相关部门确定的实际金额为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电表一户一表补助500元,水表一户一表补助1100元(补助金额以相关部门确定的实际金额为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征收时仍在经营生产的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5]13号)执行。
(四)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十、搬迁补助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奖助及补助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封门交付的,按时间分段给予补助和奖励,即在第一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交付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助和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在第二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交付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圆建筑面职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和每平方米300元实励,在第三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变付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和每平方米1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三时间节点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封门交付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奖励
在签约期限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即在第一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交付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在第二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交付完毕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在第三时间节点前签订协议并封门搬迁交付完单的,在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三时间节点之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封门交付的,不予奖励。
(三)早签奖励政策
房屋征收项目设置早签奖,奖励产权户。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根据签订日期享受早签奖励基数为10000元/户,自签约第一天后每天递减500元,即早签奖励=10000元-500元/天x签约启动日至实际签约的天数。
(四)整体拆除奖励政策
以整个项目为单位,奖励被拆除产权户。在项目拆除时限内,完成全部拆除的奖励6平方米/户;完成拆除98%以上的奖励5平方米/户;完成拆除95%以上的奖励3平方米/户;拆除不满95%的不予奖励。奖励费以货币方式发放,按安置点住宅市场评估均价计算奖励金额。
十一、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的发放
被征收人在搬迁期限内完成封门搬迁交付后,补偿、补助及奖励款的发放具体如下:
1、补偿、补助及奖励款(不含整体拆除奖)由征收部门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房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被征收房屋无抵押证明。
2、整体拆除奖按搬迁封门交付实际完成比例结算,在拆除结束后统一发放。十二、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期限
搬迁期限按照征收双方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执行。
过渡方式为:由被征收人自找过渡房过渡。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选择现房安置的,参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十三、解除租售关系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被征收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期限内腾空搬迁交付。公有产权住宅房屋解除租赁关系按照《月湖区棚户区改造公有住宅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十四、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月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月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场,产权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须将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交给房屋征收部门。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部门委托公证机构对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四)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办理产权证时可免交与被征收房正房等面积部分契税,超出部分的契税及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后,自签订协议后三十个月内另行在市区内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等价值部分可免交契税。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和改变房屋用途,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同时各相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应该依法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其他设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附则
本方案未涉及到的事项,由月湖区信江南路延伸工程项目部研究确定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本方案由月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月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月湖区信江南路延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打通鹰潭中心城区与现代物流园区的交通要道,加快320国道产业集聚带建设,实施信江南路延伸项目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征收部门拟定了《月湖区信江南路延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报月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方案,现予以公布,在拟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2年3月22日至2022年4月20日,30天。
意见反馈方式: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或建议,请拟征收范围内的广大群众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确保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性,请如实填写姓名、联系电话及被征收房屋坐落。
联系单位:月湖区信江南路延伸工程项目部
联系地址:军民路社区二楼(鹰潭四小北侧约200米)

联系人:娄斌,13807019606

特此公告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政府梅园街道办事处
附:月湖区信江南路延伸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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