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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贵溪一车主借车给醉酒亲戚,同罪!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2/06/24 17:08:5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贵溪报 44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说起借车

总让人左右为难

借出去怕剐蹭了爱车

不借怕伤了和气

你想过吗,即便不开车,本人也没在车上,车主也会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这类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可不少见,近期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将车借给醉酒亲戚酒后驾驶,而被追刑责的真实案件。

本案情 


2021年12月25日中午,何某与许某一同在一餐馆内吃饭,席间,二人均大量饮酒。后许某在明知何某饮酒、无证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轿车交给何某在道路上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4mg/100ml,达到法定醉酒标准。


近日,贵溪市公安局以何某、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先后移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何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而许某虽未开车,但却在明知何某无证、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出借机动车给何某驾驶,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最终,何某依法被判处刑罚,许某因情节轻微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经该院向公安机关建议,许某同时承担了法治宣传、交通志愿者服务。

察官普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行使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部《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第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本标准第一条、第二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

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饮酒过程中,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


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要怂恿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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